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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八条 目标绩效管理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,以年终考核结果为依据,对完成目标绩效管理任务的处系按年末在职人数发给目标管理奖金。奖金发放标准根据学院年度收益情况由院党委确定。其中,对处系目标考核合格的,发给全额奖金。处系目标考核优秀的,在全额奖金基础上加发10%;对特优处系,加发20%。处系目标考核基本合格的,扣发该处系主要负责人全额奖金的20%及一个月劳务费, 扣发其他人员全额奖金的20%;处系目标考核不合格的,扣发全处系全额奖金及一个月劳务费。